日前,自然資源部印發(fā)《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要求各地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對不動產抵押權的規(guī)定,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。不動產登記簿修改頁作為附件一并印發(fā)。
《通知》強調,要依法確定不動產抵押范圍。學校、幼兒園、醫(yī)療機構、養(yǎng)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、醫(yī)療衛(wèi)生設施、養(yǎng)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,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。同時,應明確記載抵押擔保范圍。當事人對一般抵押或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及其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費用等抵押擔保范圍有明確約定的,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“擔保范圍”欄記載;沒有提出申請的,填寫“/”符號。
要保障抵押不動產依法轉讓。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首次登記或抵押預告登記的,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”欄記載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情況。有約定的填寫“是”,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,應由受讓人、抵押人(轉讓人)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;沒有約定的填寫“否”,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,應由受讓人、抵押人(轉讓人)共同申請轉移登記。約定情況發(fā)生變化的,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根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。對民法典施行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,抵押期間轉讓該不動產的,未經抵押權人同意,不予辦理轉移登記。
要完善不動產登記簿。對《國土資源部關于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(試行)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(fā)〔2015〕25號)規(guī)定的不動產登記簿樣式進行兩方面修改:一是在“抵押權登記信息”頁、“預告登記信息”頁均增加“擔保范圍”“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”欄目;二是將“抵押權登記信息”頁的“最高債權數額”修改為“最高債權額”并獨立為一個欄目,填寫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所對應的最高債權數額。
《通知》提出,更新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。將電子和紙質不動產權證書、不動產登記證明中的法律依據由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修改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。同時,為厲行節(jié)約、避免浪費,原已印制的存量證書、證明可繼續(xù)使用,用完為止。
《通知》明確,各地要根據新的不動產登記簿,抓緊升級改造各級不動產登記系統(tǒng),擴展完善數據庫結構和內容,將新增和修改的欄目納入登記系統(tǒng)和數據庫,并實時完整上傳匯交登記信息。要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中增加“擔保范圍”等欄目,完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,保障登記工作順利開展。